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条例对网络食品、学校食品、“三小”生产经营等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了相关监管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网上销售食品安全问题,条例提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许可、小餐饮许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并列举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条例要求,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投诉渠道等信息。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采取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配餐企业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接受监督。
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也作出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许可条件、程序和备案要求;明确“三小”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及禁止事项,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对入网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管理。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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